


院学字〔2017〕43号
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
技能竞赛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学风建设,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奖励实施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处
2017年12月21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学风建设,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校期间参与完成各项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取得成果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含指导教师)。
获奖成果没有体现“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完成单位的不予奖励;获奖成果未按《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创意创新教育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A、B、C、O类赛事;
(二)由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议确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赛事。
第二章 学科和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学生参加A、B、C、O类赛事获奖,经学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赛事类别
获奖等级 | A类(国赛) | B类(国赛) | B类 | C类 | ||||
学生 | 指导 教师 | 学生 | 指导 教师 | 学生 | 指导 教师 | 学生 | 指导 教师 | |
特等奖 | 20000 | 20000 | 8000 | 8000 | 5000 | 5000 | 1000 | 1000 |
一等奖 | 8000 | 8000 | 5000 | 5000 | 3000 | 3000 | 700 | 700 |
二等奖 | 5000 | 5000 | 3000 | 3000 | 1000 | 500 | 100 | / |
三等奖 | 3000 | 3000 | 2000 | 2000 | 500 | / | / | / |
第五条 A类赛事的省级赛或大区赛按照B类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条 B类赛事参加国赛,按照B类(国赛)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条 O类赛事奖励参照A类或B类奖励标准执行,具体由院长办公会或专题讨论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凡是没有进入决赛,而是组委会根据参赛院校参赛人数比例推荐颁发的省级二、三等奖,学生奖励标准为200元、100元,指导教师不予奖励。
第九条 在同一赛事中,同一团队获不同级别奖项,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奖励;学生以团队为单位参赛所获奖项的,由指导老师或学生团队负责人根据学生个人贡献大小自行分配奖金;指导教师奖励以获奖项目为单位予以奖励,同一项目有两个及以上指导教师,以第一负责人为统计、发放对象,奖金由指导老师根据个人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三章 体育、艺术类竞赛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十条 学生参加体育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经学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赛事类别 获奖等级 | A类 | B类 | ||
学生 | 指导教师 | 学生 | 指导教师 | |
第一名 | 5000 | 5000 | 2000 | 2000 |
第二名 | 3000 | 3000 | 1500 | 1500 |
第三名 | 1500 | 1500 | 1000 | 1000 |
第四名 | 1000 | 1000 | 600 | 600 |
第五名 | 800 | 800 | 500 | 500 |
第六名 | 700 | 700 | 400 | 400 |
第七名 | 600 | 600 | 300 | / |
第八名 | 500 | 500 | 200 | / |
第十一条 破省记录者(记录被认定)另奖2000元/项,破全国记录者另奖5000元/项;
第十二条 如比赛未取名次只设等级,如:乒乓球团体赛,网球团体赛,羽毛球团体赛等,则一等奖参照第一名奖励标准发放;二等奖参照第三名奖励标准发放;三等奖参照第五名奖励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为单位参加的团体比赛项目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个人贡献进行合理分配奖励金额,4人(含)以上奖励金额*2,10人(含)以上奖励金额*4;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文艺类活动并获奖,经学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赛事类别 获奖等级 | A类 | B类 | ||
学生 | 指导教师 | 学生 | 指导教师 | |
特等奖 | 5000 | 5000 | 3000 | 3000 |
一等奖 | 3000 | 3000 | 2000 | 2000 |
二等奖 | 2000 | 2000 | 1000 | 500 |
三等奖 | 1000 | 1000 | 500 | / |
第四章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科与技能类竞赛赛事类别和获奖等级的认定;学生处负责文体、艺术类竞赛赛事类别和获奖等级的认定。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前,各系(部)收集汇总奖励申报材料。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奖励申报表”(需经教务处审核签字确认)、竞赛组织文件(或启动工作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电子扫描件等。”
已报教务处立项或备案同意的竞赛项目不需要提交竞赛组织文件(或启动工作文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
第十七条 当年因授奖文件或证书未到等原因导致未申报的获奖项目,可在下一年度补报。
第十八条 奖励的审核与认定均依据获奖证书,没有获奖证书的不予认定及奖励。部分竞赛因授奖规则约束,竞赛组织(主办)单位不颁发指导教师证书,指导教师申报奖励时需提供由学校此项赛事的竞赛组织单位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包括学校竞赛组织单位提供的赛事说明及指导教师总结,其中指导教师总结按指导项目数进行计算,即一个项目一个总结)作为审核依据,由学校对应主管部门予以审核认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各类奖励发放所产生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自行承担,学校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对参赛学生进行有效指导,杜绝在各类竞赛中挂名但不给学生进行具体、有效的指导。学校将不定期对教师指导学生的实质性效果采取主动检查(单个人指导人数过多)及学生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指导教师奖励,同时予以全校通报并反馈人事处直接关联其年度价值观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奖励暂行办法》(院学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处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