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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素质养成计划学生评价实施办法(2019版)》的通知
学生处 2019-12-16

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素质养成计划学生评价实施办法(2019版)》的通知

学字〔2019〕73

各学院

为进一步保障大学生素质养成计划的顺利开展,完成目标体系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大学生素质养成计划的育人功能,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素质养成计划学生评价实施办法(2019版)》。

一、评价内容和原则

评价围绕目标体系在教育体系的教育引导下,依据实施大学生素质养成计划的目的,对照大学生素质养成计划的具体目标行为,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综合素质包括学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纪素质、身心素质、人文素质等五个方面。

(一)评价内容

1.政治素质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的信念和行动。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时代精神,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理论学习,关注时事政治。

2.道德素质

1)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和网络道德修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2)树立集体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坚持公平正义,具有仁爱之心;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崇尚文明礼仪,注重仪表形象,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文明修身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具备良好的文明素养。

3.法纪素质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2)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遵守公序良俗,具有较强的规矩、规则意识。

3)遵守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做到令行禁止。

4.身心素质

1)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远离不良嗜好,洁身自爱。

2)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自觉养成科学合理的体育锻炼习惯,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

3)自觉养成自尊、自信、自强、乐群的心理品质,能够珍爱生命、健全人格、悦纳自我、接纳他人,具有较强的心理调适和社会适应能力。

5.人文素质

1)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2)勤学善思,热衷阅读,积极实践,努力完善知识体系,优化知识结构,能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解决问题、指导实践。

3)尊重中华民族优秀文明成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培养个人的人文情怀和审美情趣。

(二)评价原则

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建立申诉机制,畅通申诉渠道,以保证对学生素质养成的客观评价。

二、评价方案

对学生的评价为每学期一次,成绩采用百分制。评价由评议和量化两个部分构成。其中量化考核含加分项和减分项。素质养成成绩=评议成绩+量化加分项-量化减分项。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评议、量化测评细则与评分标准。

凡学期素质养成成绩不合格者,下一学期由学院或学校为其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或无报酬勤工俭学等活动,经考核为合格的,其上学期素质养成成绩按60分计算,经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大于60分,但不得超过75分。

(一)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应根据学生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评分,每个方面满分20分,评分按优、良、中、及格、差五级计分,优:19-20分、良:17-18分、中:15-16分、及格:13-14分、差:12分以下(含12分),满分为100分。

评议成绩采用“三评加权法”计算,三评(学生自评、测评组评、辅导员评)权重分别为0.2、0.5、0.3。

1.全班同学对照基础素质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学生自评分记为D1

2.测评组按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基础素质评分,采用稳健统计法(去掉20%最高分和20%最低分后平均)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评分,测评组测评分记为D2

3.辅导员按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基础素质评分,辅导员测评分记为D3

4.测评组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每个学生基础素质测评分(记为D):

D=0.2D1+0.5D2+0.3D3

其中,学生自评分不得同时高于测评组评分和辅导员评分的10分(不含10分)。同时超过10分的,按照下列公示计算:

D=0.04D1+0.6D2+0.36D3

(二)量化考核

1.加分使用条件和标准:

1)具有奉献爱心、自立自强、拾金不昧、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校风和社会风尚的行为,视事迹和影响力酌情加1-10分。

2)因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县)级加10分,校级加5分。

3)宿舍卫生检查受到校级通报表扬的,宿舍成员每次加2分,学院级减半。

4)年度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青年志愿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

5)其他确需加分的,可参照上述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2.减分使用条件和标准:

1)凡违反校规校纪,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每次减1-10分,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减10分、15分、20分、25分。

2)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视情节减10-20分。

3)其确需减分的,可参照上述减分标准予以减分。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基础素质测评成绩按0分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他人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达2次以上者(含2次)。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

以学期为单位形成学生素质养成成绩,运用到学生的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先进个人的评定、团内推优、党员发展等。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评定及团内推优、党员发展时,除规定的条件外,其素质养成成绩要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低于75分不予评定或推荐。

四、本实施办法从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开始在2019级学生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中施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